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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利的限制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1日 11:03 來源:CCTV.com

  來源:法律教育網

  因下列情況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在使用時應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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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製作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護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創作發表的作品以漢語言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的;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十三、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以外。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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