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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法給予侵權人的非刑事的處罰。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有: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罰款、拘留等。
侵犯著作權的民事制裁,是指侵犯著作權的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給予上述的一項或幾項處罰。
給予民事制裁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對於上述侵權行為,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追究其民事責任。追究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一、恢復原狀;
二、折價賠償;
三、賠償損失。
對侵權人處以罰款的數額是: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權人處以拘留的天數最長不超過十五天。
著作權管理行政部門對相同的侵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