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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糾紛,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間就著作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爭議。發生著作權糾紛,依《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採取調解、仲裁、訴訟的方法解決。
一、調解。《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是糾紛當事人按照自願的原則,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協定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當然,達成協定後,很可能也會出現一方反悔、不執行調解協議,調解失敗,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
二、仲裁。《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仲裁機構依法行使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法律行為,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只有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才可以提起訴訟。
三、訴訟。訴訟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用於:
1、當事人直接因著作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通過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一方在達成協定後反悔,另一方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3、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提起訴訟解決。
訴訟的時效期為二年,超過二年失去勝訴的機會。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