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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申請責令停止侵權或證據保全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1日 11:03 來源:CCTV.com

  來源:法律教育網

  申請責令停止侵權,申請責令停止侵權是權利人的訴前法律行為。即,權利人在提起訴訟前先提出申請,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停止侵權,以及時保護、制止、減少其損失。

  權利人申請證據保全,是權利人認為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證據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的法律行為。

  對於2001年10月27日以前發生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適用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侵權行為和財産保全的措施。”

  權利人提出財産保全措施,應當提供擔保並承擔因保全錯誤而給被保全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其保全申請。對於被申請人而言,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産保全裁定不服的,可申請一次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裁定不停止執行。人民法院採取財産保全措施十五日後申請人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解除財産保全。

  對於2001年10月27日前發生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採取證據保全的,適用著作權法關於“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申請人提出證據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承擔因保全證據錯誤而給被保全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如果在人民法院採取證據保全後十五日內申請人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解除證據保全措施。

  除上述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訴前措施,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辦理。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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