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釋對可以用哪些證據確定權利人,可以用哪些證據認定侵權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大家在向法律提起確權之訴或侵權之訴前應注意收集這些證據:
(一)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二)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三)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複製品而了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四)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