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出版物侵犯著作權,是指出版者出版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出版物侵犯著作權,由出版者承擔侵權責任,其責任大小,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而定。
出版者在出版作品時,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取得授權,因此,出版者應當對委託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對侵權人委託出版的出版物,應依法處置,即出版者對委託人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內容等應做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出版物侵犯著作權的,作如下處理:
一、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按“侵犯著作權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行為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賠償。
三、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民法通則的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四、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的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