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犯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具體是指: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注:1、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複製品所在地;
2、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扣押、查封侵權複製品所在地。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