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受理範圍,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依《解釋》規定,下列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規定:
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二、申請訴訟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産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訴訟請求人的訴訟;
一、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