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有效期間。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訴訟時效期間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的解釋,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制度的核心是權利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即,權利人應當主動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提起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規定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時,又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兩年計算”解釋,權利人提起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權利人可以拋開訴訟時效制度,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只要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權利人提起訴訟時侵權行為仍在持續,均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著作權保護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權利人仍可獲得自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的侵權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釋,是將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圈定在該著作權的保護期內,從法律的角度對該訴訟時效作出延長的規定,這一拋棄訴訟時效的直接後果可能因此出現權利人維權的消極意識和權利人權利的濫用。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