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1、數字化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中國法律對於“數字化作品”的態度明確:視同傳統作品,一樣給予著作權保護。因為,“數字化”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對著作權法要求的著作權作品兩大特性——“獨創性”和“可複製性”並不構成任何改變。
在“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一案中,被告以“作品數字化=新著作權”為由進行抗辯,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部作品經過數字化轉換,以數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載體形式和使用手段的變化,並沒有産生新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的各項權利內容,也同樣適用於數字化作品,被告因此被法院判決敗訴。
2、著作權在網絡上的新權利
2001年最新修訂的中國著作權法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即著作權人擁有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軟體)的權利。著作權法還規定,此項權利可由著作權人自由處分,既可許可他人使用,也可整體轉讓。
在“王蒙等訴世紀互聯”一案中,被告又以“網上傳播他人作品沒有法律禁止”為由進行抗辯,當時新著作權法尚未公佈,“信息網絡傳播權”尚未確立,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著作權法對“網上傳播他人作品”沒有明確界定,但著作權法的核心在於保護著作權人的正當權益。網絡若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將對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人尤其是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産生重大影響;對此若不控制,互聯網上的著作權則將形同虛設。
因此對當時著作權法中第10條第5項關於“以複製、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作了擴充式解釋,認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屬於著作權人的固有權利之一而判決原告勝訴。
修訂後的中國著作權法認同了上述觀點,新創設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新權利,從根本上解決了問題。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