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1)由公民個人創作完成的作品,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該公民對作品享有著作權。
(2)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該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作品享有著作權。
(3)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
(4)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
(5)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7)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8)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9)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