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1、文字作品,如文章、論著、譯著、小説、詩歌等;
2、口述作品,如講演、報告、説唱等;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4、美術、攝影作品;
5、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6、工程設計、産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
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8、計算機軟體;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