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公民創作作品的目的往往是為了傳播作品,並在利用作品的過程中獲得物質報酬,因此就要産生作品的創作者與作品的利用者之間的關係,諸如作者與圖書出版者的關係,作者與電影製片商的關係,作者與錄音、錄像製作者的關係,為維護公民自身的合法權益創作作品的公民應以合同方式來完善自己和作品使用人的關係。
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但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例如是出版許可、錄音錄像許可、表演許可還是電臺電視臺播放許可等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以防止使用者超範圍使用作品。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是非專有使用權。若是專有使用權,取得某項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有權排除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合同中標明此點有助於明確使用者與著作權人的權利。
3)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合同中應明確許可使用的區域範圍,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能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
4)付酬標準和辦法。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應遵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合同另有規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報酬。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國家版權局負責提供各類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標準樣式。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