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應首先明確自身的法律權利,與此同時也應明確法律對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以此判斷經營者行為的違法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具有以下法律義務: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3)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磁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商店提供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4)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臺或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5)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便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6)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産品説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錶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狀況,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7)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8)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9)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經營者違反上述法定義務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視其情況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