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法定許可使用:所謂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同意,但須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著作權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法定許可的情況主要有:
1)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
3)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
4)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營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除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