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文學作品是人的腦力勞動創造的智力成果,允許人們虛構情節,杜撰人物。關於文學作品與某公民的情況相倣算不算侵權,應區別不同體裁的作品進行認定和處理:
(1)對非記實性文學作品的認定: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例如文學劇本和小説),只是作品中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倣,不應認定為侵權,不能對號入座,因為這類作品允許虛構情況,杜撰人物。
(2)對記實性文學作品的認定: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如果作品中沒有人格侮辱、誹謗內容,只是時間、地點等個別細節和枝節問題失實,不能構成侵權。這類侵權主要反映在報告文學作品中。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