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知識産權網
一、司法管理
各級人民法院原均可受理有關著作權的案件。為保證司法的順利開展,人民法院採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包括:
培訓法官,不斷提高審判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一批著作權審判的司法解釋,使審判有關案件有了具體明確的依據;
設立知識産權審判庭。自1992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省、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以及一批中級人民法院先後設立了知識産權審判庭。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
為了加強著作權行政管理,中國逐步建立、健全了國家和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簡稱“國家版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版權局,一些計劃單列市和部分地、市也設立版權局。
根據著作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作權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包括:
查處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案件;
調解著作權糾紛;
對出版境外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體的授權合同以及著作權質押合同進行登記;
對作品進行自願登記;
開展涉外著作權人就工作。
著作權政管理部門同時是行政執法部門。國家版權局和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已依法對一批侵權者實行了行政處罰。
中國的知識産權邊界保護職能由各級海關承擔。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