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知識産權網
在國際慣例中,圖書出版者通過訂立出版合同,不僅取得圖書出版權(圖書形式的印刷複製權和發行權),而且還常常取得可能影響圖書出版的其他權利,以便控制有關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這些權利由於通常附屬於圖書出版權,因而被稱為附屬權。
附屬權通常包括:
(一)一期刊載權,即許可他人在一期報紙、雜誌上刊載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權利;
(二)連載權,即許可他人在圖書出版之前或之後在報紙、雜誌上連載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權利;
(三)選集權,即許可他人將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編入選集的權利;
(四)複印權,即許可他人複印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權利。
不少圖書出版者認為,由於他們出版了作品,促成作品得到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因而他們也應該取得其他一些不影響圖書出版的權利。
在一些國家,圖書出版者還可以取得下列附屬權;
(五)播放權,即許可他人在廣播電視節目中朗誦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權利。
(六)縮微複製權,即許可他人以縮微膠片形式複製作品的權利。
(七)計算機使用權,即許可他人將作品存儲在計算機存儲器內,供公眾隨時閱讀或複製的權利。
(八)錄音複製權,即許可他人以錄音製品形式複製作品的權利。
(九)電影攝製權,即許可他人對作品進行改編並攝製成電影的權利。
(十)翻譯權,即許可他人翻譯出版作品的權利。
圖書出版者取得上述這些附屬權,往往並不是要自己以某種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因此,嚴格説來,作者授予圖書出版者這類權利,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許可使用,而是一種委託代理。由於上述其中一些權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關,他人行使這些權利可能對圖書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構成競爭,因而圖書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這些權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權利不涉及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別是翻譯權、電影攝製權等,因而除非是委託作品,圖書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這些權利是不合理的。但在實踐中,考慮到各種因素,不少作者仍然願意將其中某些權利授予圖書出版者,或者説委託圖書出版者代理行使。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