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知識産權網
鄰接權一詞譯自英文 neighboring right,意思是與著作權鄰近的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這種權利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鄰接權通常是指表演者、錄音製作者(也稱唱片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也稱廣播組織)對其表演活動、錄音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一種類似著作權的權利。在英美法係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範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係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
以法律形式規定鄰接權保護,最早見於奧地利1936年的著作權法。當時的立法者考慮,在文化領域,除了作者的創作勞動成果應受到保護外,還有一種勞動成果也應受到保護。這種勞動同作者創作作品的勞動性質不同,但是同作品的傳播密切相關。因此給予這種勞動成果的保護也同著作權保護相關。基於這個原因,在奧地利的著作權法以及後來的德國著作權法中都將這種保護稱為“有關的權利”保護,而不是稱為“鄰接權”保護。從各國的著作權立法來看,有關的權利一般都包含鄰接權的三種權利。此外,有的國家的法律還包含一些其他權利。現在,有些國家使用有關的權利這一概念,包含的內容就不僅限于鄰接權的範疇。有些國家使用鄰接權概念,一般僅指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鄰接權的三種權利中與著作權關係最為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對自己的表演除了擁有財産權利外,還有權保護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損害。鄰接權中的另外兩種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同表演者的權利不同之處表現在: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一般只涉及財産內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這兩種權利除了可通過著作權法得到保護之外,還可以通過不公平競爭法得到保護。只是由於不公平競爭法的規定不像著作權法這樣特定,而且一般無法解決保護期的問題,所以歐洲大陸國家普遍都以著作權法保護這兩種權利。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三者的權利的相同之處表現在:三者的權利一般都是基於對作品的某種使用産生的;三者所付出的勞動都不屬於創作作品的獨創性勞動(其結果並不産生作品),而是一種再現、複製和傳播他人作品的勞動。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的産生通常與表演者的表演密切相關
我國著作權法除保護創作者的權利外,在著作權法第一條中還明確規定保護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從我國的規定不難看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保護的鄰接權內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版者不僅享有版式設計權,還享有裝幀設計權,而裝幀設計在有些國家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另一不同點在於錄像製作者也享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在很多國家,錄像製作者一般享有電影製片人的地位。
從不同國家的情況來看,著作權轉讓可以是永久的,即整個著作權保護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權保護期內若干年的。有期限轉讓與專有許可使用是有區別的。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