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屬於作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者包括創作作品的自然人,以及被依法視為作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1.演繹作品
改編、翻譯、彙編、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統稱為演繹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彙編、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2.數據庫作品
在彙編作品中,對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在選擇或者編排上體現獨創性而構成數據庫的作品,這類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
3.合作作品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專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此類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作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製片者享有。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5.法人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6.職務作品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在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其所在單位在業務範圍內有優先使用權,而且在職務作品創作完成的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除署名權外,由單位行使。這些情況包括:①主要是利用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産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所謂由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指為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7.職務軟體
公民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的,即是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或者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的,該軟體的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公民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的,該軟體的著作權由開發者自己享有,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8.委託作品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如作品的作者身份不明,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以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10.法人或其他組織變更、終止的作品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