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計算機軟體的合法複製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置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複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複製品。這些備份複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複製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複製品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
四、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