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對出版外國圖書進行合同登記的通知》的規定,以圖書形式出版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作品的合同需進行登記,具體內容如下:
一、凡圖書出版單位出版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圖書(包括翻譯、重印出版)的,應與作品的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並將合同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以下簡稱地方版權局)負責對本地區的(包括中央級出版社)出版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作品的合同進行登記。
三、圖書出版單位,均應在與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作品的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權局登記。
四、出版單位在報送合同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國圖書合同登記表》(以地方版權局要求為準);
(二)出版境外圖書合同原件及其複印件(份數以地方版權局要求為準);
(三)地方版權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權局還要求提供:由出版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權人的授權書中譯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圖書及其扉頁、版權頁的複印件(版權頁須譯成中文並加蓋法人印章)各一份。
上海市版權局要求提供:申請書,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選題批件複印件等。
五、地方版權部門應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完成登記,地方版權局在合同上加蓋合同登記章後,退回國內出版單位。並將合同複印件和所發合同登記號報國家版權局備案。國家版權局定期將合同的主要事項(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授權內容等,不涉及商業秘密)予以公告。
六、登記的境外圖書出版時,國內圖書出版單位應在圖書上註明合同登記號。合同登記號由圖字:(地區編號)—年代—(順序號)號組成。
七、出版單位為配合出版境外圖書而出版音像製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權局進行登記。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