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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和複製境外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授權合同的登記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05日 15:52 來源:CCTV.com

  依據《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和國家版權局《關於對出版和複製境外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體進行作權授權合同登記和認證的通知》的規定,出版、製作或複製涉外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體,出版、製作或複製單位必須將有關合同和著作權授權情況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下稱地方版權局)進行登記和認證。具體要求如下:

  一、出版、製作或複製單位,均應在出版、製作、複製之前,將著作權授權合同報地方版權局進行登記和認證。

  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登記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出版、製作、複製境外電子出版物或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授權合同一式兩份(正、副本);

  (四)合同登記表(《出版境外電子出版物合同登記表》、《複製境外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體合同登記表》);

  (五)著作權認證表(由地方版權局提供);

  (六)地方版權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地方版權局應對報登的著作權授權合同是否規範、齊備進行審查。

  對不符合要求的,應限期補正;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對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權局應填寫著作權認證表並傳真給國家版權局進行認證,國家版權局通過指定的境外認證機構認證後再傳回認證結果。對通過認證的,予以登記合同,發給著作權合同登記批復,並將著作權授權合同正本退還報登單位;對未通過認證的,不予登記合同。

  四、經合同登記後出版或複製的電子出版物或計算機軟體,出版和複製單位應向地方版權局提交樣品。

  五、引進出版的電子出版物應在出版物及其裝幀紙上標明著作權合同登記號;未標明合同登記號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作為涉嫌侵權製品予以扣繳。

  六、對不進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出版和複製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體而造成侵權的單位,一經發現,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將依著作權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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