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圖書的出版作了相應的規定,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時應遵照以下規定:
一、專有出版權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的具體內容依據圖書出版合同約定。
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二、版式設計權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的版式設計。該項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三、圖書的修改、刪節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四、圖書的出版、重印、再版
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圖書重印、再版,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