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社區 論壇 博客 播客 | 網絡電視直播 點播 | 手機MP4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關於行政處罰時效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05日 15:52 來源:CCTV.com

  來源:國家版權局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關於行政處罰時效的答覆

  權司[1999]76號

  XX省版權局:

  你局關於諮詢行政處罰時效的函已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時效為兩年,該時效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以上兩條的規定,我們認為:

  一、行政處罰時效與民事訴訟時效不同。上述兩條主要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它是行政機關追究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定有效時間,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責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也就是説,超過行政處罰時效,行政機關就喪失了行政處罰權。雖然行政處罰時效和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訴訟時效都是兩年,但行政處罰時效是以違法行為的發生和終了時起計算,而不是象民事訴訟時效那樣,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有些違法行為,當事人知道時已經超過了兩年,這時,行政機關就不能進行行政處罰,但這並不影響其民事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可以繼續提出民事訴訟。

  二、對於剽竊行為的終了,我們理解:剽竊行為發生之日,並不是其停止之時,剽竊者剽竊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出版發行,剽竊物的出版發行應視為剽竊行為的繼續,只要剽竊物還在出版發行,其違法行為就沒有終了,只有當剽竊物停止了出版發行,才視為剽竊行為的終了。因此,剽竊行為應當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就本案,我們認為,如果作者所稱的剽竊物於1993年出版,1997年以前已經停止了出版和發行,作者於1999年才來投訴,從停止出版發行到作者投訴,已經超過了兩年的時效,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就不應當再做行政處罰。如果作者投訴時,剽竊物還在出版發行,或者在兩年內還在出版發行,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就可以進行處罰。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XX省版權局的來函

  國家版權局:

  我局新近遇到這樣一狀案子:今年初,甲作者向我局投訴,稱其於1998年春節發現其作品被乙剽竊。經我局調查發現,甲作者的作品係1992年由丙出版社出版,訴稱剽竊的作品也由該出版社於1993年出版,剽竊部分約有12萬字。

  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們擬對侵權人實施行政處罰。但對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時效認識不一致。

  一種意見認為:乙的剽竊行為發生在1993年,該侵權行為也於同年終了,而甲作者在1999年才向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顯然已超過了二年的行政處罰實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也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另一種意見認為:乙的侵權行為具有連續性,甲限於種種因素未發現,並不等於甲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該行政處罰時效應以自甲知道其侵權被侵犯之日算起。

  就本案而言,其一,如何理解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時效;其二,如何認定本案中侵權行為(剽竊)的終了是本案能否進行行政處罰的關鍵。

  請國家版權局對上述問題作出解釋。

  XX省版權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責編:李琳

1/1頁
相關視頻
更多視頻搜索:
CCTV-1  CCTV-2    CCTV-3    CCTV-4    CCTV-5        CCTV-6       CCTV-7        CCTV-8  
CCTV-9  CCTV-10  CCTV-11  CCTV-12 CCTV-新聞  CCTV-少兒  CCTV-音樂  CCTV-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