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版權局
權司[1999]第15號
X X 省版權局:
收到你局來函,現答覆如下:
該案涉及對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的理解,即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能否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
從法律根據上來講,應當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律法規和國際著作權條約的有關規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是對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的解釋:"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七)項的規定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無故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條解釋與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是完全一致的。《伯爾尼公約》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本同盟成員國法律得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複製上述作品,只要這種複製不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無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在內)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TRIPS)》的規定》以及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産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和《鄰接權條約》的規定也與此完全一致。根據這一規定,參加國際公約國家的著作權立法中的限制(合理使用)規定是否合理,將根據所謂的"三步檢驗標準"去衡量:任何限制或例外,第一,必須限于某些特殊情況;第二,不得與受保護的作品或者客體的正常利用相抵觸;第三,無論如何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關於何為"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觸",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的解釋是,"如果認為複製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觸,則根本不得准許複製。如果認為複製未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觸,下一步則要考慮複製是否無理地損害了作者的合法利益。只有在排除了這些情況的前提下,方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實行強制性許可,或者無須付費而提供使用。或許可舉為各種目的而進行複印這樣一個實際例子。如果複印的份數非常之多,則不得准許這一複印,因為它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發生抵觸。如果複印意味著相當多份數的複製品在工業活動中使用,則其不得無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且前提是,必須遵照國內立法,支付公平的酬金。如果複印的份數少,可准許複印而無須付費,特別是個人或者科學上的使用"。
由此不難看出,該案中的被處罰人X X 衛生學校,未經權利人的授權,委託"三無"印刷廠印製《X X 醫療手冊》300余冊,計劃賣給專業學科的學生及教師作為教材使用,雖然名義上沒有出版發行,但是實質上與出版發行無異,已經影響了原作品的正常利用,超出了上述條款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圍,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X X 省版權局的來函
國家版權局:
關於《X X 醫療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印製案。
案情:《手冊》署名"《手冊》編寫組",X X 出版社出版,1996年3月印刷,書號1SBN7-5341-0762-8/R?134,定價22元。被處罰人X X衛生學校,中專,在校學生2800人。被處罰人準備以《手冊》作為新開設的"X X醫生"專業教學用書,但未買到。在未經《手冊》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今年10月,向X X 區文化路一家"三無"印刷廠提供一本樣書,委託原樣印製300冊,計劃賣給"X X 醫生"專業的學生及基礎…臨床課教師使用,按每年招生40多人和供教師參考計算,可使用3年以上。10月20日,我局在該廠查獲301冊《手冊》(半成品)。對此案,我局按侵權複製定性,並擬定了處罰意見。11月5日,被處罰人在被告知處罰意見後,申辯稱:印這些書是為教學需要,教學應包括教師和學生用書,不是為營利,因此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不構成侵權,不能適用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還要索回被扣圖書。
請示:
1.此案可否按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定性處罰。
2.日常工作中,前t;、"少量"、"複製……供……使用"與"不得出版發行"的關係等。
特此請示。
X X 省版權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