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版權局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關於《X X 摺紙全書》著作權案有關問題的答覆
權司[1999]第36號
X X省版權局:
收到你局來函,現答覆如下:
根據貴局提供的《A摺紙》書中內容摘選(複印件),我們認為,該書中的摺紙形象圖和摺紙示圖,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項圖形作品中的示意圖,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摺紙的方法及順序不在保護之列。
由於貴局沒有提供《 X X 摺紙全書》的有關複印件,故無法作出基本的判斷。如果《 X X 摺紙全書》的編繪者不能證明此作品為其獨創,並與前書圖形作品的表現形式相同,則可以認定後者抄襲了前者。
以上意見供參考。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
X X 省版權局的來函
國家版權局:
近日,我局受X X省版權局的委託,受理了郭X X 、宋X X訴X X美術出版社出版的《 X X 摺紙全書》侵犯著作權案。該案投訴人係《A摺紙》及《B摺紙》的編繪者,兩書的內容是以各種組合的幾何圖形、折疊符號及簡單的文字説明向讀者展示了摺紙形象及折疊方法和邏輯順序。折疊符號以直線、虛線和曲線説明折疊的方向和動作。投訴人訴稱X X 美術出版社出版的《 X X摺紙全書》抄襲了其編繪的兩本書中的摺紙形象和繪圖形式。
現就有關問題向貴局諮詢,請求給予答覆:
一、 兩書中的摺紙形象圖(以幾何圖形組合而成對)和折疊示圖(以幾何圖形和折疊符號構成)是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屬於哪一類作品?
二、 摺紙的方法、順序及幾何圖形的組合方式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並受著作權法保護?
X X省版權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