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産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産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産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