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的作品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 戲劇、 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