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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4月20日 16:47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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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35號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 長: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促進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健康發展,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廣播電視視頻點播(以下簡稱視頻點播),是指通過廣播電視技術系統以即時點播、準視頻點播(輪播)、下載播放等點播形式供用戶自主選擇收看廣播電視節目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制定全國視頻點播業務總體規劃,確定視頻點播開辦機構的總量、佈局。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

  第四條 國家對視頻點播業務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開辦視頻點播業務。

  禁止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機構申請開辦視頻點播業務,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 業務許可


  第五條 開辦視頻點播業務須取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

  第六條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

  持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的機構,可在許可證載明的行政區域內從事視頻點播業務。

  持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的機構,可在許可證載明的賓館飯店內從事視頻點播業務。

  第七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

  (一)經批准設立的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

  (二)經批准設立的廣播影視集團(總台)。

  第八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

  (一)三星級以上或相當於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飯店;

  (二)具有同時為10家以上三星級或相當於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飯店提供視頻點播業務能力的機構。

  第九條 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視頻點播業務總體規劃;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節目資源;

  (三)具備與視頻點播業務開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場所、技術、人員等條件;

  (四)所使用的系統和設備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

  (五)有健全的節目內容審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確定的傳播範圍;

  (七)具備與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相適應的信譽和服務能力;

  (八)有與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監控系統實現聯網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申請許可證類別(甲種、乙種)、傳播方式(即時點播、準視頻點播、下載播放)、播放範圍等;

  (二)《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三)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的節目開辦方案、技術方案、運營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監管部門提供監控信號的監控方案;

  (五)主管人員簡要情況介紹和設備、場所的證明資料。

  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的,還應提交營業執照和賓館飯店星級評定的相關證明;其中,由賓館飯店以外的機構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的,還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驗資證明以及賓館飯店同意在其賓館飯店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的書面文件。

  第十一條 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的,應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第十條規定的申報材料。經逐級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

  廣電總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論證期限為三十日。廣電總局根據論證結論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機構並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應向當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第十條規定的申報材料。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申辦機構可以安裝視頻點播設備。設備安裝完畢,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根據驗收結論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並在九十日內報廣電總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機構並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負責受理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權限,履行受理、審核職責。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經營視頻點播業務的,應於期滿前六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續辦手續。

  第十五條 開辦機構應在領取《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之後九十日內開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開播,應經發證機關同意,否則按終止業務處理。

  第十六條 持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的機構需終止業務的,應提前六十日向原發證機關申報,其《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公告登出。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包含開辦主體、開辦範圍、節目類別、傳送方式等項目。

  開辦機構必須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視頻點播業務。

  第十八條 開辦機構變更許可證登記項目、註冊資本、股東及持股比例的,應提前六十日報原發證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開辦機構的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節目總編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應在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第二十條 賓館飯店不得允許未獲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的機構在其賓館飯店內從事視頻點播業務。

  賓館飯店同意其他機構作為開辦主體在本賓館飯店內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的,應對其經營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予以制止並立即報告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第三章 節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 視頻點播節目禁止載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二條 用於視頻點播業務的節目,應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於視頻點播業務的節目,應以國産節目為主。

  第二十四條 引進用於視頻點播的境外影視劇,應按有關規定報廣電總局審查。

  第二十五條 用於視頻點播的節目限於以下五類:

  (一)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影視劇;

  (二)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播出的節目;

  (三)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製作的節目;

  (四)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的境外廣播電視節目;

  (五)從合法途徑取得的天氣預報、股票行情等信息類節目。

  第二十六條 用於視頻點播的新聞類或信息類節目應真實、公正。

  第二十七條 開辦機構應配備節目審查員,健全節目審查制度,實行節目總編負責制,對其播放的節目內容進行審查。節目總編應具備必要的業務素質和相關的從業經驗。

  第二十八條 持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開辦機構的播出前端應與廣電總局視頻點播業務監控系統實現聯網;持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開辦機構的播出前端應與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視頻點播業務監控系統實現聯網。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視頻點播業務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許可證事項、註冊資本、股東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終止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播放視頻點播節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原發證機關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播出前端未按規定與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監控系統進行聯網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節目總編或節目審查員未履行應盡職責,出現三次以上違規內容的,廣電總局可以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警告;相關責任人三年內不得擔任視頻點播開辦機構的節目總編或節目審查員。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賓館飯店允許未獲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的機構在其賓館飯店內經營視頻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機構,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申換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廣電總局《有線電視視頻點播管理暫行辦法》(廣電總局令第4號)和《賓館飯店視頻點播管理暫行辦法》(廣電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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