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是應當尊重作者的精神權利。上期內容中已經介紹了有關電視播放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要點,下面將著作權法中的其他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做簡要介紹。
1.個人使用。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例如將他人的攝影掃描到計算機內存,供自己欣賞。但是如果將該攝影發送給一定數量的人,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圍,可能構成侵權。
2.教學使用。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涉及兩種情形,一種是為了課堂教學而翻譯或者少量複印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情形只限於學校的課堂教學,不包括函授、刊授和互聯網上的遠程教學;另一種情形是為了科研而少量使用。歐美的通行做法是一次只能複印一篇文章或者一部著作的一部分,不能對書籍進行整本複製。
3.公務使用。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裡的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機關。
4.館藏複製。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5.室外陳列。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此處應當注意的是,這些藝術品必須是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不包括室內和私人院落中的藝術品。
6.少數民族語言使用。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7.盲文使用。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是對《著作權法》中有關“合理使用”的法條的解釋。從版權理論中也可以提綱挈領地了解判斷“合理使用”的標準。根據有關的國際公約,合理使用應當符合三個法定要件,即1、有關的使用是就具體的特殊情況而言,2、該特殊情況下的使用沒有影響著作權人對於作品的正常使用,3、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般稱為合理使用的“三步檢驗法”。我國於2002年9月頒佈施行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體現了 “三步檢驗法”。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