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是應當尊重作者的精神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是合理使用。下面將其中與電視媒體有關的規定,逐條解釋。
在下列情況下電視臺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本條可以概括為“引用”。“引用”是將他人的作品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段落納入自己的作品。引用不限於對文字作品,對書籍、報紙、雜誌、電影、錄音製品或廣播電視節目,都可以進行引用。引用的程度要適當。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1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2,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3,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此處所説的表演,僅指舞臺表演或者活表演,不包括對於作品的機械錶演,如播放錄製有表演活動的錄音製品等。
責編: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