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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召開《廣告法》修訂徵求意見座談會

——廣告部副主任李怡出席並提出針對性建議

CCTV.com  2009年05月19日 11:1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  

  4月28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辦、中國廣告協會承辦的《廣告法》修訂徵求意見座談會在北京召開。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北京人民廣播電臺等媒體單位,上海梅高創意諮詢有限公司、奧美廣告公司等廣告經營單位,三星電子、伊利、納愛斯等企業分別派代表應邀參會,中央電視臺廣告部副主任李怡出席了會議。

  根據國家立法計劃的安排,《廣告法》修訂工作已經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年來多次組織各方面專家進行廣告法修訂的討論,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廣告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稿》)。《修訂稿》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公佈)的內容擴展至八個章節,增加了“行業自律”和“監督管理”兩部分內容。同時,對原廣告法用語進一步規範校正,並進一步細化各項內容,增加了直銷購物廣告、比較廣告、融資類廣告、農作物種植等具體類型廣告的管理規定。

  李怡副主任結合中央電視臺廣告業務,在會上做了重要發言,首先,她表示《修訂稿》對現行《廣告法》有了極大的改進:一、相比現行《廣告法》,《修訂稿》融合了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與廣告相關的條款,體現了《廣告法》作為專項法律的完整性。二、《修訂稿》用詞更加專業,界定更加清楚,更方便專業審查人員的學習和掌握。三、《修訂稿》適應了近年來廣告行業的變化、面臨的新問題和新挑戰,涵蓋面更廣,標準更細化,更加適應改革開放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其次,她針對《修訂稿》提出了四點有效建議:一、應加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事前指導”職能,健全“事前指導”與“事後監管”的平衡監管機制。《修訂稿》中第七章“法律責任”一部分所佔比例過大,廣告活動是市場經濟活動不可或缺的部分,管理應以疏導為主,處罰為輔,建議適當減少或合併罰則條款,增加帶疏導性質的條款。二、應進一步強化國家工商總局的行政主導地位。國家工商總局擁有《廣告法》的解釋權,廣告監督管理權,但沒有實際執法權;地方工商局沒有解釋權卻有執法權,導致法律解釋權和執行權脫鉤,建議賦予國家工商總局更多的權力,比如仲裁權。三、媒體單位作為廣告審查的擔當者,主管部門應該給予扶持,賦予審查復議的權利。針對《修訂稿》第四十六條有關“復審”的內容,她提出,既然賦予了廣告審查機關“復審”權利,那麼,能否給予廣告發佈者“復審”的權利,做到權責對等,並建議借鑒國外模式,由廣告協會負責廣告的“實質審查”(結合廣告法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媒體只做廣告的形式審查(結合廣告協會的審查腳本對廣告進行審查)。四、《修訂稿》中的具體審查判定標準應進一步增強可執行性。提出,《廣告法》作為專項法律,應當避免求細導致被動、求全導致滯後,應當顧全大局、高屋建瓴,佔據指導地位,由國家相關部門出細則,負責具體解釋。

  最後,她表示,中央電視臺將積極配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主管部門的工作,履行媒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廣告的審查管理。

  此次廣告法的修訂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時俱進,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將從廣告監管的層面進一步規範我國企業、廣告經營單位及廣告發佈單位的廣告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我國經濟向良好、健康的方向發展。中央電視臺從廣告經營發展現狀出發,立足眼前,著眼未來,明確表達了對《廣告法》修改的意見和建議,堅定走品質路線,追求“品質、品味、品格”,維護綠色廣告環境,以促進廣告經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責編: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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