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審查員應以把握政治導向、杜絕違法廣告為原則,以服務客戶、確保廣告創收為目標,既要堅持原則,也要力保創收。
第二條 審查員要有服務意識,要以良好的態度對待客戶,做到“微笑服務”。
第三條 審查員之間應該主動互相幫助、相互補臺,避免忙閒不均、廣告公司排隊等候。
第四條 廣告審查的中心任務是對符合法律法規的廣告給予及時通過,對有問題的廣告要提出積極的修改建議,幫助客戶儘快實現廣告播出。
第五條 審查員遇到無法解決、難以把握的問題,須逐級上報或終審時説明情況,請示領導,不得推諉、隱瞞、延誤。
第六條 對於特殊形式(回報)的廣告,審查員必須得到相關業務科組的負責人進行書面確認後方可通過審查。
第七條 審查員堅持不定期輪崗制,在輪崗期間,如現任審查員審查標準與原審不一致時,雙方之間應先進行溝通,若不能形成共識,則上報領導,要求重新終審。
第八條 審查員須堅持周拜訪制度:由指定工作人員(必須兩人以上)每週前往北京市工商局監測中心了解工商局對我臺廣告的監測情況,並就我部在審查工作中遇到的現行問題進行溝通與諮詢。而廣告類型為新産品,審查員對相應審查標準不清晰時,須向國家工商管理總局請示,並及時將廣告違規與諮詢信息反饋給部領導。
第九條 審查員嚴禁憑主觀意識和個人好惡對廣告進行評判,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廣告,要依據有關條款耐心向廣告公司媒介員進行解釋、説明。
第十條 審查員須在第一次初審時將廣告及相關材料存在的所有問題一次性提出,要求清楚、明白、完整,嚴禁因審查員的失誤造成多次反復。
第十一條 審查員嚴禁以任何理由(已經終審、所屬行業等)拒絕提供審查服務、推諉客戶。
第十二條 審查員嚴禁以試用、試聽等名義向客戶索要物品。
責編: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