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告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廣告市場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適用於所有從事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以及其他參與廣告活動的經營者。
第三條 在廣告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四條 各地廣告協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教育會員單位自覺遵守和維護本守則,為廣告市場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應互相尊重、互相監督、發現違反本守則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所在地方廣告協會或中國廣告協會舉報。
二、廣告主競爭守則
第六條 認真履行廣告業務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廣告費,不得拖欠。
第七條 尊重廣告公司及其他廣告服務機構的勞動,按合同規定付給廣告公司服務費用。
第八條 採用比稿的形式選擇廣告公司時,應對廣告公司提供的策劃、創意方案等支付費用。採用比稿者的任何文件,事先須徵得文件所有者的同意,不得無償佔有廣告經營者的勞動成果。
第九條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及廣告服務機構索取個人回扣。
三、廣告經營者競爭守則
第十條 堅持公平競爭,以服務質量取勝。必須堅持政府規定的廣告代理費標準,不得以給個人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爭奪客戶。
第十一條 與媒體建立正常合作關係。不得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從媒體爭取有利或緊俏的時間和版面。
第十二條 不準壟斷媒體購買,不得以高出媒體的公開報價轉賣廣告刊播時間和版面。
第十三條 應公開媒體刊播實際收費和次數,不得有減少發佈次數欺騙客戶行為。
第十四條 不得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其他廣告經營者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從其他廣告公司延攬高級管理人才;正常調換公司的人員,一年之內不準與原公司的客戶建立合作關係。
四、廣告發佈者競爭守則
第十五條 必須真實地公佈發行量、覆蓋面、收視、收聽和閱讀率等資料。
第十六條 廣告價格及優惠辦法必須遵循“統一、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十七條 廣告價格應根據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影響面、服務質量等因素制定,並按照市場供求關係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嚴格履行合同,不漏播、漏發廣告,如發生漏滿、漏發現象應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賠償。
第十九條 不得強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通過媒體指定的代理公司進行代理,不得強制搭售時間、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五、附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守則,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地方廣告協會或中國廣告協會提出批評;情節嚴重或堅持不改的,由中國廣告協會在公開出版物上暴光,是中國廣告協會會員單位的,取消其會員資格,是中國廣告協會命名的“全國廣告行業文明單位”和“全國廣告宣傳文明單位”的,取消其稱譽。必要時向政府廣告監督管理部門建議,重新審查其經營資格,或予以必要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守則由中國廣告協會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責編: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