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特色:
1、 終身保障巧規劃,抵禦風險護全家
合理規劃身價保障,有效規避人生風險,為自己及家人幸福安康的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抵禦不期而遇的風險。
2、保額分紅享複利,保障增值會長大
保障水平將隨著年度紅利的分配而增加,保額複利遞增且免核保體檢,真正做到人生風險保障的動態規劃。除年度紅利外,還特設終了紅利,保障更多。保費不增加,保障在增加。
3、重疾保障免擔憂,終身呵護顯關愛
可附加金瑞人生重疾保險,組成更為全面的保障計劃。提供多達35種的重大疾病保障。若不幸發生重大疾病,確診後給付,保證及時救治,減輕家庭經濟與精神壓力,幫助客戶終身遠離大病困擾。
4、年金轉換老來福,養老無憂更可靠
根據投保人個人的退休養老規劃,可在投保後的任意時間,選擇將減保或退保所對應的總金額,轉換為每年領取的養老年金(按本公司屆時提供的轉換年金保險合同),領取期限可選,能夠有效地補充養老金賬戶,為客戶多姿多彩的退休生活提供強大的經濟保障。除投保人外,受益人也可將保險金轉換成年金。
5、資金融通真便捷,真情關愛伴一生
合同有效期內,如急需週轉資金,可通過保單質押貸款或減保功能來緩解資金壓力,為投保人的生活和事業助上一臂之力;也可以通過減額交清和保費自動墊交功能,緩解投保人所面臨的流動資金壓力,處處體現真情關愛。
購買提示:
1、 投保範圍
投保年齡:A款出生滿30天至65周歲;B款出生滿30天至60周歲; C款出生滿30天至50周歲
2、交費方式
A款:躉交;B款:5年、10年交清;C款:15年、20年交清。
3、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險人終身。
保險責任:
金瑞人生(A/B/C款)終身壽險(分紅型)保險責任:
1、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全殘,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日後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
①被保險人未滿18周歲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殘時有效保險金額的50%及已支付的保險費金額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合同終止。
②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殘時有效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合同終止。
2、若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日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險費金額的125%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合同終止。
上述“已支付的保險費”指投保人根據本産品的約定已支付的保險費,若發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險費將按減保比例相應減少。
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險責任:
1、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下同),或在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日後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①被保險人未滿18周歲的,我們按本附加險合同保險金額的50%及已支付的保險費金額之和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降為零。
主險合同若有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則主險合同繼續有效,以後各期的年交保險費不再支付,累積紅利保險金額繼續有效並參加以後各年度的紅利分配。此後如被保險人在未滿18周歲時身故或全殘,我們按主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時,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變更為身故或全殘時有效保險金額的50%。
主險合同若無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則主險合同與本附加險合同同時終止。
②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的,我們按本附加險合同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降為零。
主險合同若有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則主險合同繼續有效,以後各期的年交保險費不再支付,累積紅利保險金額繼續有效並參加以後各年度的紅利分配。
主險合同若無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則主險合同與本附加險合同同時終止。
2、若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日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我們按已支付的保險費的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主險合同與本附加險合同終止。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降為零,若有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和終了紅利,我們按主險合同的約定給付其累積紅利保險金額所對應的現金價值,終了紅利將以特別紅利的形式給付。
3、本條所述“已支付的保險費”指您根據主險合同與本附加險合同約定已支付的保險費,若發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險費將按減保比例相應減少。
4、若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且該重大疾病符合主險合同約定的全殘保險金給付條件,我們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溫馨提示:詳細産品內容以條款為準。
投保示例:
錢先生,30周歲,任職于某企業,擁有一個美滿的三口之家,為自己投保10份“金瑞人生(B款)終身壽險(分紅型)”和“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險”,主附險基本保險金額10萬元,年交保費6530元,10年交清。
保障利益
錢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殘保障:10萬元+當時的累積紅利保額+關愛金,主險合同及附加險合同終止。
*合同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180日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主險已支付的保險費的125%+當時累積紅利保額所對應的現金價值(僅指復效情況下且有累積紅利保額時)+關愛金(僅指復效情況下且有關愛金時),主險合同及附加險合同終止。
2、重疾保障:如錢先生被確診初次患附加險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將獲得10萬元重大疾病保險金,附加險合同終止。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降為零。主險合同若有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則主險合同繼續有效,以後各期的年交保險費不再支付,累積紅利保險金額繼續有效並參加以後各年度的紅利分配。主險合同若無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則主險合同與附加險合同同時終止。
*附加險合同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180日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診初次患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主險及附加險已支付的保險費+當時累積紅利保額所對應的現金價值(僅指復效情況下且有累積紅利保額時)+特別紅利(僅指復效情況下且有特別紅利時),主險合同及附加險合同終止。
紅利分配
假定未發生附加險理賠,按低、中、高三檔紅利水平計算,80歲時累積紅利保額將分別達到38255元、56518元、90752元,此時如發生主險列明的保險事故,受益人還將獲得關愛金,關愛金分別為20738元、125214元、352891元。
終了紅利再合同終止時給付。
利益演示是基於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設,不代表本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本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溫馨提示:詳細産品內容以條款為準。
責編:王燕